立法14年 信托法制體系漸完善
來源:金融時報 時間:2015-10-12
到今年10月1日,《信托法》將正式實施14年。其頒布實施在規范信托實踐、保證信托業務有序開展、維護各方參與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信托相關政策法規密集出臺,使信托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業界普遍認為,完善與《信托法》相關的配套法規,應是下一步信托法制建設的重點。
201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將正式實施14年。從有名無實的信托活動,到營業信托主導的信托實踐,《信托法》的頒布實施在規范信托實踐、保證信托業務有序開展、維護各方參與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2000年開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與日俱增,如今已經突破15萬億元。2015年,《信托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提上日程,草案業已進入征求各方意見階段。至此,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到地方法規,再到部門規章,信托法律規范從4個不同層級構成一個嚴密的體系。
2001年至2007年:
“一法兩規”的時代
《信托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開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托制度。在《信托法》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相繼頒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這也是業界常說的“一法兩規”。“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從信托基本關系、信托機構、信托業務3個層次做了規范,至此,中國信托市場的法律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
事實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層面,除了《信托法》,還有一部與信托活動相關的法律,即《證券投資基金法》,也被稱為信托特別法。除此之外,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陸續下發多個部門規章,如《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這些行業管理法規或制度對信托實踐進行了較詳細的規范,保障了信托市場的有效運行,也促使行業大跨越式發展。
2007年以來,信托公司的資產規模不斷增加,幾乎一年一個臺階。2007年底為9621億元,2008年為12365億元,2009年為20405億元,2010年達30404.55億元,2011年超過4.8萬億元。至此,信托公司的資產規模接近于基金公司資產規模的兩倍,平均每家公司管理信托資產700多億元。信托市場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8年至2014年:
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信托業經歷了2008年至2010年的重組熱潮,之后2011年基本完成了整體升級和擴張。在這一階段,又有一些重要監管規定出臺,加速了行業市場體系的進一步完善。2010年,《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并要求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該辦法的出臺使得信托公司的重組和增資擴股再掀波瀾,一大批中央企業、境外知名金融機構紛紛投資入股信托公司,一批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信托公司陸續完成重組,重新進入信托市場。
同時,伴隨信托涉及領域的不斷延伸,一系列涉及業務管理方面的規定文件陸續出臺,如《銀行和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涵蓋金融證券、企業融資、房地產、基礎設施等多個領域。
2014年是信托公司的轉型“元年”。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于2013年年底和2014年底在信托公司行業年會上先后提出“八項機制”和“八項責任”,圍繞“防范風險、規范發展”這一中心,行業監管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完善。2014年4月,銀監會下發99號文(《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這構成了信托行業頂層制度構建的邏輯主線,隨后又發布《關于99號文的執行細則》,此后,《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陸續出臺,對未來信托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信托公司的業務模式轉型和風控機制構建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另外,《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文件與傳統的銀信、政信合作信托密切相關。信托公司開始重新定位自己,主動拋棄舊的經營模式,為自身的延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2015年:
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
2015年仍是信托相關政策密集出臺的階段,包括已經征求意見的《條例》以及2015年4月10日銀監會下發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等。
一直以來,《信托法》修訂是業界呼聲較高的事項,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信托法》修訂遲遲未列入日程,因此,業界普遍寄希望于《條例》的修訂。
“配套法規尚未完全建立,這應是信托法制建設的重點,在《條例》中有相應體現。”這是業內普遍觀點。《信托法》作為信托基本法,對于信托活動中涉及的需要公權力配合的相關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或者沒有加以規定。因此,在許多方面還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其中,信托登記制度和信托稅收制度是最主要的配套法規。我國《信托法》第十條規定了信托登記制度,并且規定:以依法應當進行信托登記的財產設立信托,如果未辦理信托登記手續,信托無效。但是,《信托法》本身并沒有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機關以及程序,由此嚴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實施效果,需要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建立信托登記的具體操作辦法。
關于信托稅收制度,業內認為,信托制度是一項創新的財產制度,主要表現為信托財產上“一物二權”的法律構造,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屬于受益人。我國原有的稅收制度均是與“一物一權”的傳統財產制度相適應,難以簡單套用信托這種“一物二權”的創新財產制度,必須予以重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與信托活動相配套的稅收制度,由此,一方面,信托當事人將繳納本不該繳納的稅收,不合理地提高信托的交易成本,從而制約了信托功能的系統發揮;另一方面,信托當事人本該繳納的稅收也無法繳納,助長了信托不合理避稅的空間,造成了國家稅賦流失。因此,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構建獨立的信托稅制。
201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將正式實施14年。從有名無實的信托活動,到營業信托主導的信托實踐,《信托法》的頒布實施在規范信托實踐、保證信托業務有序開展、維護各方參與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2000年開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與日俱增,如今已經突破15萬億元。2015年,《信托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提上日程,草案業已進入征求各方意見階段。至此,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到地方法規,再到部門規章,信托法律規范從4個不同層級構成一個嚴密的體系。
2001年至2007年:
“一法兩規”的時代
《信托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開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托制度。在《信托法》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相繼頒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這也是業界常說的“一法兩規”。“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從信托基本關系、信托機構、信托業務3個層次做了規范,至此,中國信托市場的法律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
事實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層面,除了《信托法》,還有一部與信托活動相關的法律,即《證券投資基金法》,也被稱為信托特別法。除此之外,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陸續下發多個部門規章,如《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這些行業管理法規或制度對信托實踐進行了較詳細的規范,保障了信托市場的有效運行,也促使行業大跨越式發展。
2007年以來,信托公司的資產規模不斷增加,幾乎一年一個臺階。2007年底為9621億元,2008年為12365億元,2009年為20405億元,2010年達30404.55億元,2011年超過4.8萬億元。至此,信托公司的資產規模接近于基金公司資產規模的兩倍,平均每家公司管理信托資產700多億元。信托市場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8年至2014年:
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信托業經歷了2008年至2010年的重組熱潮,之后2011年基本完成了整體升級和擴張。在這一階段,又有一些重要監管規定出臺,加速了行業市場體系的進一步完善。2010年,《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并要求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該辦法的出臺使得信托公司的重組和增資擴股再掀波瀾,一大批中央企業、境外知名金融機構紛紛投資入股信托公司,一批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信托公司陸續完成重組,重新進入信托市場。
同時,伴隨信托涉及領域的不斷延伸,一系列涉及業務管理方面的規定文件陸續出臺,如《銀行和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涵蓋金融證券、企業融資、房地產、基礎設施等多個領域。
2014年是信托公司的轉型“元年”。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于2013年年底和2014年底在信托公司行業年會上先后提出“八項機制”和“八項責任”,圍繞“防范風險、規范發展”這一中心,行業監管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完善。2014年4月,銀監會下發99號文(《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這構成了信托行業頂層制度構建的邏輯主線,隨后又發布《關于99號文的執行細則》,此后,《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陸續出臺,對未來信托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信托公司的業務模式轉型和風控機制構建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另外,《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文件與傳統的銀信、政信合作信托密切相關。信托公司開始重新定位自己,主動拋棄舊的經營模式,為自身的延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2015年:
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
2015年仍是信托相關政策密集出臺的階段,包括已經征求意見的《條例》以及2015年4月10日銀監會下發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等。
一直以來,《信托法》修訂是業界呼聲較高的事項,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信托法》修訂遲遲未列入日程,因此,業界普遍寄希望于《條例》的修訂。
“配套法規尚未完全建立,這應是信托法制建設的重點,在《條例》中有相應體現。”這是業內普遍觀點。《信托法》作為信托基本法,對于信托活動中涉及的需要公權力配合的相關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或者沒有加以規定。因此,在許多方面還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其中,信托登記制度和信托稅收制度是最主要的配套法規。我國《信托法》第十條規定了信托登記制度,并且規定:以依法應當進行信托登記的財產設立信托,如果未辦理信托登記手續,信托無效。但是,《信托法》本身并沒有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機關以及程序,由此嚴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實施效果,需要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建立信托登記的具體操作辦法。
關于信托稅收制度,業內認為,信托制度是一項創新的財產制度,主要表現為信托財產上“一物二權”的法律構造,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屬于受益人。我國原有的稅收制度均是與“一物一權”的傳統財產制度相適應,難以簡單套用信托這種“一物二權”的創新財產制度,必須予以重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與信托活動相配套的稅收制度,由此,一方面,信托當事人將繳納本不該繳納的稅收,不合理地提高信托的交易成本,從而制約了信托功能的系統發揮;另一方面,信托當事人本該繳納的稅收也無法繳納,助長了信托不合理避稅的空間,造成了國家稅賦流失。因此,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構建獨立的信托稅制。